施工现场管理不善 当事各方依法担责K1体育

  K1体育开电动车没看清,撞到工地水马围挡造成损伤,施工方应承担多少责任?近日,相城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两个承包公司因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善,被判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行车人自担30%责任。

  相城区漕湖产业园将相城区五星路南延的道路、排水等工程发包给浙江永联公司施工,将该路段的路灯工程发包给苏电安装公司施工,均签订了相应合同。二项工程完工后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

  2018年2月5日18时45分许,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施工路段时,与摆放在该路段的水码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身体受伤。交警部门调查确认施工路段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某某就医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合计损失达139700元K1体育。

  审理中,浙江永联公司未到庭应诉和举证。苏电安装公司则否认事发水码为其施工所用。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K1体育,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因浙江永联公司、苏电安装公司的施工工程均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路灯未通电,二公司系施工作业的管理人,本案审理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水码系哪一方放置。事发后的调查笔录表明事发路段至事发时还未通车,但处于开放状态,外来人员可随意进入。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涉水码是哪一方放置。故确定浙江永联公司、苏电安装公司均应承担工程施工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某在未开路灯的路段接近夜间行驶,且在交警部门也陈述那条路其天天走,对属于施工路段、未对外开放的事实应当明知,其在行驶过程中对路面状态观察不够,遇情况操作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浙江永联公司、苏电安装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作业条件,发生事故的水码是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时放置K1体育,相城区漕湖产业园的发包行为没有过错,对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的道路也无法定管理义务,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原因力大小K1体育,酌情确定由浙江永联公司、苏电安装公司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驳回对相城区漕湖产业园的赔偿请求。并作出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对施工路段须采取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K1体育,否则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干文建 杨初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