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体育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中山市三乡镇“6·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4日15时50分,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沙坦路中通名车城对面的坦洲快线号井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K1体育,直接经济损失502.5万元。
2022年6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对中山市三镇“6·4”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
某荣公司2021年7月27日中标坦洲快线污水管道配套工程项目,中山市三乡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与某荣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2017-0201),合同总价69693111.19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某荣公司中标后,指派广东地区负责人邹某垣负责本工程,违法将中标的坦洲快线污水管道配套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收取项目合同总价2%的管理费,允许“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以某荣公司的名义开展施工活动,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定的项目部经理、安全负责人陈某峰,项目部安全员陈某宇、杨某建、叶某淦,质量检查员李某龙,机械师林某涛,技术负责人郭某养,施工员李某清等人在施工期间均挂空不在位。
“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以协调为由,利用职务之便在无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接了坦洲快线污水管道配套工程项目,组织了陈某锋、李某琴、徐某良、技术员李某等人接管项目,组织具体的施工K1体育,其中陈某锋是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徐某良是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某是现场施工员,李某琴负责联络施工队、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等并负责工程费用结算汇总工作,指示项目部的资料员每天使用陈某峰(施工许可证审定的安全负责人)的照片在住建部门的刷脸监管系统打卡,逃避住建部门的监管。同时,违法将施工队伍挂靠在某河公司名下进行具体的施工,相关的施工队伍费用、材料费用均通过“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的财务人员指示进行具体的支付。
某河公司违规出借劳务施工资质,并收取劳务分包合同总价7.33%的挂靠费,缺乏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
施工前“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组织人员在事故井上游对接驳的旧污水管进行了封堵。
2022年6月4日下午,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招募的进行具体施工的劳务施工队陆某毛、关某智、孔某宣开展施工作业。
关某智、孔某宣在未经环境检测、未经安全风险辨识、未佩戴有限空间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且井底通风设备不足的情况下,进入事故井内进行挖土作业,陆某毛作为监护人员在井边监护。作业期间,由于封堵口外管道与封堵井缺少导流措施,外水持续进入致使已封堵的旧污水管道内水压不断增大,超出封堵措施的承受极限,同时,放置封堵气囊前,未对管底淤泥、砂石进行清理,放置封堵气囊后,未设专人对封堵气囊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在封堵气囊内压逐步降低后,封堵气囊的功能亦逐步失效,使外水持续渗入旧污水管,与事故井相连的直径1米旧污水管砖砌封堵墙没有专项施工方案,封堵墙的结构强度未经计算,未采取锚固、支撑等有效措施。以上多重因素叠加,在已封堵的旧污水管道内水压持续增大的情况下,导致砖砌封堵墙结构失稳,突然垮塌,污水大量涌入关某智等人工作的井内,有害气体快速扩散,导致井内作业人员关某智、孔某宣2人被困。约15时50分左右,监护人员陆某毛发现异常情况后,向工地现场的交通劝导员曾某新求助报警,并在未经环境检测、未经安全风险辨识、未佩戴有限空间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被困。约17时05分,陆某毛等3名作业人员被消防救援人员从井内救出并立即送往三乡医院进行抢救,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指使资料员何某婷、周某汐等人,到陆某毛、关某智、孔某宣3人的住处,搜寻3人的身份资料,找到陆某毛、关某智的身份证,伪造了陆某毛、关某智的劳务合同、工人进场登记表、技术交底资料、培训记录等资料,因未找到孔某宣身份信息,未对孔某宣的相关资料进行伪造。
施工单位和工人违反有限空间“七不准”要求,在污水管道导流措施缺失、封堵气囊失效、砖砌封堵墙结构强度不够等封堵措施达不到要求,且井底通风设备不足的情况下,关某智、孔某宣未经环境检测、未经安全风险辨识、未佩戴有限空间作业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事故井内进行挖土作业,作业期间砖砌封堵墙结构失稳,突然垮塌,污水大量涌入工作井内,含有高浓度硫化氢、氨K1体育、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窒息性、刺激性的气体在事故井内快速扩散,导致井下作业人员被困。
监护人员陆某毛发现异常情况后,在未经环境检测、未经安全风险辨识、未佩戴有限空间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被困,导致人员伤亡进一步增加。
“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无任何施工资质,违法承接工程后,通过私人账户外转资金聘请无资质施工队。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形式化,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未尽到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责任。
违反端午节非必要不施工要求,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危重大项目井下有限空间作业没有专业旁站,施工流程混乱。
作业人员未进行下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及风险提示,没有对陆某毛、关某智、孔某宣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事后伪造安全培训、技术交底等资料。
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擅自更改施工工艺,对现状污水管处的封堵墙造成重大影响,对作业面的作业人员带来重大危险。
中标后违法将项目转包后,作为名义上的施工单位K1体育,涉事项目部挂名空转,对施工现场严重缺乏管理,对施工安全缺乏管理,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某河公司出借劳务资质证书,属违法挂靠行为。作为名义上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履行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对施工现场严重缺乏管理,对施工安全缺乏管理,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戴某生、胡某维(“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为实际施工单位),戴某生、胡某维对实际施工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邹某垣,名义施工单位某荣公司广东地区负责人,代表某荣公司负责涉事项目工程,在工程的违法转包及转包后具体的运作中起主要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戴某生、胡某维招募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陈某锋、施工现场负责人徐某良,现场施工员李某K1体育,负责联络施工队、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等并负责工程费用结算汇总工作的李某琴等人接管项目,组织具体的施工。此4人均未履行现场施工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均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实际施工单位“戴某生、胡某维(2个自然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主体)”、名义施工单位某荣公司、名义劳务分包单位某河公司等3家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对这3家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2)对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某荣公司、某河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项目监理单位湖南省某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对戴某生、胡某维、阮观华(某河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等4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